好色视频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公安厅 辽宁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落实国家2026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交科技〔2026〕91号)
各市人民政府(不含大连)、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现将《辽宁省落实国家2026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好色视频 辽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公安厅 辽宁省商务厅
2026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辽宁省落实国家2026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序、公平实施2026年度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26年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6〕36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6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办运〔2026〕29号)、交通运输部等多部委《关于印发 <推动新能源重卡规模化应用实施方案> 的通知》(交规划发〔2026〕52号)等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推动新能源重卡规模化应用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是指报废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货车、报废并更新购置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仅新购符合条件的新能源冷链货车。本细则适用于2026年度辽宁省内(除大连外,含沈抚示范区,下同)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的预约、申请、审核及兑付等全流程管理。
第三条 2026年度补贴工作遵循“省级统筹、属地负责、额度管控、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和引导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为新能源货车。
第四条 各市人民政府是本地区补贴政策的实施主体,应在国家和省统一规则框架内实行预约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强化风险研判与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条 职责分工
(一)省级部门:组建省级工作专班,好色视频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国家及省细则政策落实、补贴资金额度下达、业务指导及监督等工作。
(二)市级部门:由各市组建工作专班,负责组织开展政策宣贯、预约管理、评分排序、申请受理、材料审核、资金兑付、咨询答疑、信息报送、风险防控与维稳等全流程工作。
第二章 补贴范围与标准
第六条 补贴申领对象与车辆条件
(一)申领对象:持有辽宁省内配发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车辆的所有人或其指定代理人。
(二)老旧营运货车:在辽宁省内注册登记的国四及以下排放等级的中、重型(柴油、天然气)营运货车。
(三)更新营运货车:在辽宁省内注册登记的国六排放标准或新能源营运货车(须取得有效《道路运输证》)。新能源货车应纳入国家《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车辆所有人需与报废车所有人一致。
(四)新能源冷链车:在辽宁省内注册登记的,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29912)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须取得有效《道路运输证》)。
第七条 补贴类型
(一)提前报废补贴:将符合车辆条件的老旧营运货车提前报废注销。
(二)报废并更新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同时更新符合车辆条件的营运货车。
(三)新购新能源冷链车补贴:直接新购置符合车辆条件的新能源冷链车,可单独申请此项补贴。
第八条 实施期限
政策实施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补贴申请相关所有证明材料(如报废证明、销售发票、行驶证等)的出具或生效日期应在该期限内,申请人须在2026年12月31日前提交补贴申请并完成补正,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条 补贴范围与标准
(一)具体补贴金额根据车辆类型、报废年限、新购车型等因素确定,标准详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附件1)。
(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补贴:
1.已通过中央或其他渠道获得补贴的车辆;
2.国家相关部门明确不得申领补贴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预约、排序与资格获取
第十条 预约制度
2026年度实行“先预约、后报废、再审核”流程。申请人须通过预约平台进行预约,取得预约资格后方可进入后续申请流程。具体预约操作流程、评分规则、各批次时间安排、材料受理要求等,以各市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正式通知为准。每批次预约的资金额度,由各市政府部门提前确认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服务保障
各市工作专班,应明确责任分工,保障预约工作平稳有序实施。依托政务服务窗口设立线下服务点,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设立并公布咨询服务电话,做好政策咨询、填报指导等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 排序与入围
(一)申请人应先行在预约平台完成注册,并按要求绑定、核准拟申报车辆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预约申请。
(二)各市对有效预约申请进行自动化评分排序。
(三)各市依据本批次下达的资金额度,按排序结果从高到低确定入围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公布正式入围名单。
(四)申请人列入入围名单仅代表取得本批次提交正式申请材料的资格,最终能否获得补贴须经实质性审核并结合实际可用资金额度确定。
第四章 材料提交、审核与兑付
第十三条 材料提交与业务顺序
(一)列入入围公示名单的申请人,应在公示期结束后,在各市规定时限内,提交纸质审核材料。
(二)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
(三)所有证明材料须在2026年度内取得或生效,老旧车辆相关业务应按以下顺序办理:车辆拆解及报废手续(商务部门)→车辆注销手续(公安部门)→营运注销手续(交通运输部门)
第十四条 审核内容与要求
各市工作专班按照手续涉及的行业管理部门分工,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核。审核工作应在正式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重点包括:
(一)真实性、合规性。申请车辆报废、注销、更新等环节是否符合规定。
(二)一致性。实际提交的车辆信息、申请类型等与预约时填报的信息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不符合预约承诺的情形。
(三)地方政策符合性。核查申请是否符合本市实施方案有关要求。
第十五条 审核结果处理
(一)审核中发现申报材料存在非审核重点问题,应一次性告知并在地方实施方案中明确相关要求。
(二)审核中发现材料造假,信息不实,不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要求,或存在本细则规定的其他不予补贴情形的,取消补贴资格。
(三)申请材料真实、完整,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纳入当期“审核通过名单”。
第十六条 资金兑付
(一)各市依据本市当期“审核通过名单”及本市实际可用资金额度,统筹制定兑付计划,分批次形成“兑付名单”并组织实施补贴资金兑付。单批次兑付规模应与对应批次可用资金额度相匹配。各市工作专班应至少每月形成兑付名单并制定兑付工作制度,明确各环节时限要求,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兑付。
(二)最终能否获得补贴以及兑付的先后顺序,均以车辆所在市公示的“兑付名单”公告为准。
第五章 资金管理、信息公开与监督
第十七条 额度管理
(一)补贴资金由省级切块下达至各市,实行总额度管理,各市在额度内包干负责。各市应科学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明确额度投放和兑付安排,严格按年度、分批次规范使用资金,做好平稳衔接。补贴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地方“三保”支出。
(二)因审核不通过、申请人放弃、资格取消等原因释放的资金额度,按照预约公示排序依次递补。各市应在本市实施方案中明确递补周期和操作流程,并及时通知递补申请人。
(三)各市应在切块下达的额度内开展预约工作;确需超额开展的,由各市政府自行落实资金来源,超出部分中央、省级不再承担。
(四)年度工作推进过程中,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好色视频 、省财政厅可根据各地预约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适时研究提出资金统筹调配方案,具体方案另行研究确定。
第十八条 信息公开
各市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众号等官方渠道,动态、及时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市具体实施方案及咨询方式;
(二)预约操作指南、入围公示名单、经查失实名单及原因、审核通过名单、兑付名单;
(三)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各市应加强政策解读与申报指导,采取通俗易懂、图文并茂的方式,深入做好预约规则和评分规则的宣传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确保申请人准确理解政策要求。
第十九条 风险防范与纪律
(一)各市应引导申请人形成合理预期,明确告知预约入围仅代表取得申请资格;对未入围申请人做好解释说明。
(二)各市须通过预约平台受理预约申请,不得脱离平台线下受理。平台外受理的,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
(三)对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补贴的申请人,取消其补贴资格,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市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贴资金审核、分配、拨付等环节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监督与绩效评价
(一)各级工作专班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应及时更新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系统信息,确保工作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实时可查。省工作专班汇总相关数据及资金拨付情况,按国家要求向上级部门报送。
(二)省工作专班按各市审核通过总量的5%,组织对补贴审核及兑付情况开展抽查,核查重点包括申请材料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等,具体组织方式及安排另行通知。
(三)补贴资金的绩效评价和清算,按照有关规定和各部门职责分工执行,加强结果应用。各市按要求开展绩效目标管理、运行监控与自评。各市工作专班应密切跟踪补贴资金安排和实施效果,确保资金使用程序规范、安全、高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好色视频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商务厅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
2.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
3.要件材料清单



辽公网安备 210102020005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