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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厅科技创新处 发布时间:2025-10-09 13:47:49

  一、实施细则编制背景

  1.上位法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国家层面法规,需结合辽宁省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地化实施细则,确保国家政策在省内落地执行。

  2.行业质量监管需求:随着辽宁省交通运输建设、养护和运输市场的发展,进入市场的相关产品品类增多,需通过明确的抽查规则,解决此前可能存在的监管标准不统一、流程不规范等问题,填补本地化监管细节空白。

  3.工程与运输安全保障: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公路、水路等基础设施安全及运输安全,此前部分领域可能存在产品质量隐患风险,需通过系统化抽查机制提前防范。

  二、实施细则总体目标和主要内容

  1.工作总体目标:通过下发《实施细则》,明确相关单位工作职责,强化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任落实,确定交通运输行业产品监督抽查范围,规范承检机构作业流程,加强监督抽查结果应用,充分发挥“部省联动”试点工作效能。

  2.主要内容:《实施细则》包括总则、抽样、检验、结果应用、附则等五章共三十七条及《辽宁省交通运输行业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清单》《辽宁省交通运输行业质量监督抽查合格产品清单》《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等5个附件,详细规定了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每一工作流程的工作内容以及制式文书格式。

  总则:明确了制定目的和依据,规定了适用范围、相关定义以及各部门职责。省厅负责总体工作,省服务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省厅开展工作并督促整改。监督抽查不得向企业收费,工作人员需遵守法律法规,企业应配合抽查。

  抽样:抽样工作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承检机构承担,抽样人员不少于2名,且需出示相关文件和证件。样品应在市场或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或送样。同时,明确了不得抽样和企业可拒绝抽样的情形,以及抽样文书的填写、封样和运输要求。

  检验:承检机构及其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证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准确。检验记录应如实填写,检验报告应内容齐全、结论明确。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向省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省厅委托承检机构复检,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结果应用:省服务中心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报省厅,省厅定期公布不合格和合格产品清单。拒绝接受抽查的企业将被报请交通运输部在“信用交通”网站公布,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在90日内完成整改并申请复查,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跟踪不合格产品使用情况并报送省厅。

  附则:本实施细则由好色视频 负责解释,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与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一致。

  三、实施意义

  1.规范市场秩序:明确抽查流程、各部门职责及企业义务,避免“随意抽查”“违规收费”等问题,同时通过公布合格与不合格产品清单,引导企业合规生产,倒逼不合格产品退出市场。

  2.保障工程与运输安全:通过随机抽样、科学检验,及时发现并清退不合格产品,从源头减少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工程事故(如道路坍塌、设备故障)或运输安全风险,保障公众出行与基础设施稳定。

  3.明确监管责任:清晰划分省厅、省服务中心、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职责(如省厅统筹、省服务中心技术支持、地方督促整改),避免监管推诿,提升质量监督工作效率。

  4.强化企业责任意识:通过“异议复检”“90日整改复查”“信用公示(拒绝抽查企业)”等机制,压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推动企业主动提升产品质量,形成“监管+自律”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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